“原以为这只是自己的一件小事,就没有及时向组织报告,没想到铸成大错,都怪我平时不注重学习,以后我一定要加强学习,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事项,我愿意接受组织的处分……”云南省施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杨正玉近日在接受组织处分时懊悔地说。(3月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
“清正在德,廉洁在志。”没有对个人事项报告“上心”而收到处分,恐怕杨正玉要“悔不当初”了。不过,倘若没有“隐情”,又为何对个人事项“不上心”呢?最后,这点有别墅的“小动作”成了升迁的“绊脚石”,不但没能“蒙混过关”,反而受到“处分”,也是咎由自取。
近几年来,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填写一份特别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一份最新通知,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这份通知的“厉害”之处在于,提出了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随机抽查比例,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等一系列要求。有党建专家观察分析,这实际上是在原有较为严格的基础上,又上紧了一扣。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检验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是衡量领导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但反思一些干部在拟提拔时才“露馅儿”,折射出个人事项报告抽查的覆盖面显然不足。换言之,提拔前突击核查是常态,而未涉及提拔时,恐怕也容易成为监督之下的“漏网之鱼”。
也恰因如此,实行“凡提必查”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和警示作用在逐步显现。数据更有说服力,早在2015年,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有3900多人,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的124人,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60人。
当然,要让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成为一项钢规铁纪,还应在我国建立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个人信用信息、金融资产的出入进行有效监控。此外,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扩大核查的比例,按干部管理权限,逐步建立所在单位自查、省级核实、中央抽查的三级核查机制,并对瞒报、漏报或不报者要实行严格的监督与严厉的惩处。(文/柳远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