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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
2017-06-08 09:43   审核人:

武汉轻工大学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

(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党委全委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使党内民主和监督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委常委会应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监督。

第二条 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主要形式:

(一)党委常委会一般采取主持召开全委会议的形式,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学期向全委会报告一次。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可临时召集全委会议报告工作。

(二)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通过印发《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或情况通报等方式,向全体委员报告常委会的工作情况。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和指示的情况。

(二)学校党委年度工作安排以及常委会在某一阶段内完成的主要工作和对下一阶段工作的安排和部署。

(三)涉及学校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安排以及重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与人事安排。

(四)党委常委会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程序与要求。

(一)全委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全体委员出席会议。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纪委委员、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二)党委常委会委托校党委书记向全委会作工作报告。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一般应在全委会召开前2天送至全校党委委员。

(三)党委委员在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和讨论重大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四)全委会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详细记录。

(五)全委会应形成《全委会议纪要》。全委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全体委员必须坚决执行。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情况应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六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接受党委委员对常委会决策和决定的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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