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健全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工作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对高校领导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全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审定学校章程草案,批准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讨论确定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方案、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
(三)选举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
(四)听取党委有关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常委会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五)听取和审议学校纪委工作报告,决定学校纪委提交全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六)需要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议题材料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否则不予安排会议讨论。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六条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且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校纪委委员可列席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党委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委会,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五章 会议决议
第八条 全委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九条 全委会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任用干部事项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条 全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章 落实督办
第十一条 对于因故缺席的党委委员,会议主持人可委托有关党委委员或党办主任通报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二条 全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事项,要明确承办人和部门,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全体委员报告。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党委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委员,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五条 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的,与会人员不得泄漏。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