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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的通知
2013-05-08 11:40 佚名  未知 审核人:

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

      为了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和我校民主政治建设需要,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的意见》(鄂组发[200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中的有益作法,经研究决定,在全校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现通知如下:

一、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的重要性

发展党员,是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严把入口关,是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关键环节。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把党员的条件标准、发展程序及发展对象等及时向广大师生公示,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群众监督,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从而有效避免少数人关起门来搞党员发展的现象。

  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把群众监督引入到发展党员工作中来,进一步拓宽组织考察渠道,增加组织考察的信息来源,从而更加全面真实地了解和掌握发展对象的政治思想、历史、现实工作和学习表现,进而把师生公认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及时吸收入党,有效确保新发展党员的质量。

  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把发展对象、有关党务工作者和基层党组织置于广大师生的监督之下,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有关党务工作者和基层党组织是否按标准和程序办事,得到有效的监督,使公示对象能自觉对照党员标准,改正缺点,创造条件;有关党务工作者和基层党组织能自觉按照发展程序,坚持标准,发展党员,从而有效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发展党员必须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实行公示制,通过充分发扬民主,接受师生监督、听取师生意见,激发广大党员师生积极参与监督党内事务的热情,从而更加关心和热爱党。同时,也使一些党外师生在参与监督中受到教育,自愿向党组织靠拢,有效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二、公示制的内容和方法

 (一)公示的对象与内容。公示的主要对象为我校师生中的拟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根据鄂组发[2000]6号文的规定,公示的主要内容是“五公示三监督”。“五公示”即(1)公示党员条件。主要包括《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等。(2)公示发展对象。即把拟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名单公示,让党内外师生对照党员条件,对公示对象进行评议和监督,衡量其是否符合条件。(3)公示发展程序。即把发展党员工作所必需的程序及发展对象的培养、培训情况以及公示对象的政治表现情况等予以公示。(4)公示处理结果。把师生所反映的问题及调查处理结果公示。(5)公示举报电话或举报箱。举报电话为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办公室电话和党委组织部办公室电话(83955542,内线7680),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还应公示工作人员的姓名。校纪委监督电话83956213,内线7684。各院(系、部)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举报箱。“三监督”即:(1)监督公示对象。主要监督其思想品质、政治立场、入党动机、学习(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等方面的情况;(2)监督有关党务工作者。主要监督与发展党员工作有关的党务工作者,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是否搞不正之风,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3)监督基层党组织。主要监督其是否按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

(二)公示的方法与形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公示以公示栏为主,多种公示形式如宣传栏、张榜等并存,还可以综合运用会议、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

(三)公示的程序与步骤。整个公示过程,统一规范为六个步骤:(1)拟定公示内容;(2)及时进行公示;(3)收集群众意见;(4)调查核实情况;(5)研究处理意见;(6)公示问题调查处理结果。

(四)公示的时间与期限。根据公示的内容和公示的对象,灵活掌握公示的时间与期限。对入党条件、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发展程序及相关制度规定、举报电话等固定内容,在公示栏中设置固定标脾,常年公示;对拟发展党员对象、拟转正党员名单及群众所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公示。公示的期限一般为10天左右。

  三、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的基本要求

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把实行公示制作为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贯穿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努力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1、实行公示制,既要积极推进,又要慎重稳妥。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征求党内群众意见,在此基础上,再广泛征求党外群众意见。在实行公示制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群众监督与党组织讨论决定的关系;处理好公示与发展党员工作其他程序的关系,防止以单一公示取代组织考核和发展党员的其他程序;坚持把公示的内容、形式与实际效果相统一,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效率;注重把监督发展对象与监督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相结合;注意扩大公示效应与教育引导师生参与相促进,增强形成发展党员公示的积极效应。

2、要认真做好对有关问题的调查与处理。在公示期限内,党员、群众均可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对公示对象、有关党务工作者和所在基层党组织工作存在的问题,向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或党委组织部反映。对师生反映的问题,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要认真收集整理并调查核实。属发展对象的问题,由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派人调查核实;属有关党务工作者和基层党组织的问题,由党委组织部或上级党组织派人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区别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对群众反映不按程序和标准发展党员的有关党务工作者和基层党组织,经调查核实后,迅速予以纠正,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公示中所收集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区别情况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各级党组织要安排专人填写《公示情况表》,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填写进去。对经核实问题严重的公示对象,予以淘汰;对有一般性问题的公示对象,继续进行教育培养,以观后效;对经核实后没有问题的公示对象,按党员发展的正常程序进行培养和及时吸收入党。对无群众反映问题的拟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总支部审查意见”栏中填写“经过公示,无群众反映问题”字样;对无群众反映问题的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由党支部在《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中需填写“经过公示,无群众反映问题”字样。

4、要建立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1)有报必查制度。对师生反映举报的问题,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要组织力量逐一调查核实。(2)举报保密制度。各基层党组织必须对举报师生和举报问题严格保密,使举报师生不因举报而遭到打击报复,以保护和调动广大党员、师生参与公示举报的积极性。(3)责任追究制度。举报人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迅速调查处理。对违反公示制度规定的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是我校在坚持发展党员的“十六字方针”,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上作出的重大改革尝试,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要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不断提高,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及时将好的经验和作法报校党委组织部。

中共武汉工业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00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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